安徽证监局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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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证监局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
2024-01-09 17:26:00
关于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:
  经查,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。“22国厚01”债券中,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,未按《募集说明书》约定的期限归还。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。存在逾期负债与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。三是信息披露不准确。年报中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。
  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四条、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。
  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  安徽证监局
  2023年12月29日
(文章来源:安徽证监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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